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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意識抬頭、政府加強施行勞動檢查,不少公司設置加班申請機制作為因應,員工在延長工時提供勞務前,必須要先申請、否則不計入加班;但近期有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就算公司設有加班申請機制,但勞工可能因為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等,有加班事實也不能申請加班,所以就算勞工沒有事先申請、事後補單,加班仍要回到「有無提供勞務、有無工作事實」為主,判定雇主敗訴。



知名科技大廠在2015年遭台北市勞動局勞檢,勞檢員發現,有數名員工的出勤紀錄顯示單日工時超過12小時,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但公司本金攤還貸款期數試算認為,在每一位新進人員訓練說明會中,已經強調必須按照加班申請制度來申請加班,特別是因為公司內設有咖啡廳、游泳池、健身房,內部餐廳也有晚餐補助,員工可以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即便非正常工作時間在工作場域,也不一定是在提供勞務。但勞檢人員與員工個別訪談後發現,就算員工在延長工時實際在工作,但主管會宣稱是「彈性工時管理」,也因為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等,指導員工只有周六上班才可申請補休、不可以申請加班費,所以當電腦系統在下午6點會跳出詢問是否要加班的視窗時,員工只內政部青年首次購屋優惠房貸2017條件銀行能按「無需延長工時」,明顯有加班事實但不能申請加班。

高等行政法院採納勞動局意見,認為雇主無法證明員工在延長工時的時間二手車貸款率利試算表銀行信用貸款利率內未提供勞務,所以判雇主敗訴、維持勞動局裁罰。另外,新竹某科技大廠也有類似案例,但雇主提出員工以識別證通往其他樓層的紀錄,證明員工在下班後不在負責的機台區域,也調閱場內照片,證明員工在約定工時以外,雖然在公司,但可能是在餐廳、健身器材等樓層,所以法院認為,員工雖然在正常工作時間後仍留在工作場所,但難以認定在執行雇主的任務,所以認定勞工處敗訴。(工商時報)結婚基金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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